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章程》《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理事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学校监督权,保障教职工、学校利益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理事会章程和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三)检查学校执行理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执行情况;
(四)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定期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六)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七)对理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检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八)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对理事、校长及其他校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理事会提出更换理事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校级、中层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中层管理人员以下员工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责成分管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监事会全程跟踪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九条 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学校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支部班子成员由学校党支部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会组成人员的1/3。
第十条 监事会候选人经理事会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票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系届任期为5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五条 学校违反上述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的监事,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校长、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有权检查学校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请求理事会或校长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有权对学校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盈益表等、现金流量表)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理事会报告。
监事有权根据学校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当理事、校级管理人员与学校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或其委托的监事代表学校或法律顾问与其进行诉讼。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监事执行学校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学校利益、教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理事会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五章 监事会监督程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应召开1次。
任何一名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召开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于召集前,应当提前3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会成员。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其监事权力;若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则监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罢免其监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和记名表决方式。
理事会秘书长须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理事或校长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理事会秘书长保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学校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如当理事、校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学校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学校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学校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学校在有关费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学校章程或损害学校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理事会复议该项决议。理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出现下列情况,理事会应召集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学校章程所定人数2/3时;
(二)学校弥补的亏损占出资总额1/3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兼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保证监事会各项职能的落实。
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应比照学校理事会工作人员的待遇标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监事会与理事会关系协调人,有义务按监事会的要求做好两会和监事、理事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及时向监事会提交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