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 530523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理事会章程
管理员
发布于2024-06-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章程》(以下简称《学校章程》),制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经营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所有管理者。依照有关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行使决策权,保障学校的利益。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学校理事会组成人数为57人。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事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人员,1/3以上应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推举,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通常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事在任期届满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理事会权利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决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中层干部

(三)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六)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七)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和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及学校终止;

(十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十二)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三)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校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第四章  事及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维护和履行对学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守学校秘密;

(二)服从理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学校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三)了解学校的发展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学校校长、副校长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学校发展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事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事长1人,事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学校校长。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学校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学校理事会制度,协调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校长依法、依据《学校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学校发展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学校出资证明书重要合同学校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理事会文件;

(四)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五)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校长和学校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理事会决定,任免理事会工作人员;

)向理事会提名推荐理事、监事、校长、副校长、财务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人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秘书处理事会秘书处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理事会秘书长主持工作。理事会秘书长为学校校级管理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理事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理事会秘书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事长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理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理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学校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理事会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理事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学校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学校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学校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四)办理理事会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  理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程序。理事提出的学校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校长提出的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事长或事长指定的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理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或计划,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校长组织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理事会。由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理事会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批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程序理事会对学校发展情况和校长实施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校长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校长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  考核奖惩程序校长及校级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理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理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事长召集和主持。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理事长指定或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指定或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年定期召开4次会议,1/3以上理事提议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由事长或事长委托的理事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理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做必要的调研,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理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对本章程重大事项(本章程条第(一)至(十四)款规定的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外,其余所事项由全体理事1/2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事有利害关系时,该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理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事本人出席。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事可以免除责任。无异议记载或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事,视为无异议记载,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学校监事会监事、校长以及有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事、监事会和校长提出。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理事会秘书处。特别紧急重大的临时理事会议,议案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事长决定是否作为理事会正式议案。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理事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的决议由学校校长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事长、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学校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事报酬和理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  事报酬按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条  理事会以及在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事长签字后,在学校办学经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章    

第四十一条  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章程由本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