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行为,保证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章程》(以下简称“《学校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学校经营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所有管理者。依照有关法律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行使决策权,保障学校的利益。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学校理事会组成人数为5至7人。
第四条 理事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理事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组成人员,1/3以上应当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推举,经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通常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理事会权利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决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中层干部;
(三)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六)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七)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和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及学校终止;
(十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十二)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三)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校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第四章 理事及理事长职责、职权
第八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维护和履行对学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保守学校秘密;
(二)服从理事会的决议,并对决议的贯彻执行进行认真监督和检查;
(三)遵守《学校章程》,履行应尽义务;
(四)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决策研究和监督工作;
(五)对自己行使的决策表决权承担责任;
(六)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九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所议事项拥有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三)了解学校的发展情况,查阅有关报表和资料,发现问题,向学校校长、副校长及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四)了解学校发展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五)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学校校长。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学校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学校理事会制度,协调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校长依法、依据《学校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学校发展状况的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学校出资证明书、重要合同及学校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理事会文件;
(四)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五)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校长和学校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根据理事会决定,任免理事会工作人员;
(七)向理事会提名推荐理事、监事、校长、副校长、财务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人选;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九)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理事会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理事会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由理事会秘书长主持工作。理事会秘书长为学校校级管理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理事会秘书长主要职责:
理事会秘书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受理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起草理事会文件和报告,建立完备的理事会资料档案;
(四)了解及反馈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外联络工作;
(六)办理学校事务和法律事务;
(七)办理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理事会秘书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保证学校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确保学校依法准备和递交有关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保证学校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记录和文件;
(四)办理理事会和理事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研究、决策咨询、产权管理、考核奖惩等常设或非常设机构。
第六章 理事会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程序。理事提出的学校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方案,校长提出的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主持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决策的,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理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或计划,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预决算审批程序。校长组织拟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交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咨询、审计等机构进行预审并提出评价审议报告,召开理事会通过,形成正式方案,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批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程序。理事会对学校发展情况和校长实施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可要求并督促校长或有关责任人予以纠正。涉及重大问题,可按程序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要求校长或有关责任人限期纠正。
第十九条 考核奖惩程序。校长及校级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应向理事会提交述职报告,由理事会考评机构进行考评,提出考评意见,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或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指定或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列举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学年定期召开4次会议,经1/3以上理事提议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签发,一般提前10天将会议议题、议程、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通知全体理事。与会人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做必要的调研,如需了解某项议案的有关情况,可要求理事会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对本章程重大事项(本章程第七条第(一)至(十四)款规定的事项)所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外,其余所事项由全体理事的1/2通过即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事项与某位理事有利害关系时,该理事应予回避,且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需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如果理事会已将拟表决议案的内容以书面方式发给全体理事,而签字同意或不同意的理事人数已达到作出该项表决所规定的人数,即可形成有效决议,可不必再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形成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学校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有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无异议记载或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理事,视为无异议记载,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学校监事会监事、校长以及有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列席理事会会议的人员在会议上可以陈述意见,提出质询或作出说明,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八章 理事会议案及决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议案由理事、监事会和校长提出。
第三十三条 向理事会递交议案(草案)时,应一并提交该议案(草案)的说明文件、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依据等材料。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案材料一般应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10天或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前3天,以书面方式递交理事会秘书处。特别紧急重大的临时理事会议,议案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提交。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议案(草案)收集整理后,由理事长决定是否作为理事会正式议案。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所决定的事项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应形成理事会决议,并以理事会文件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的决议由学校校长等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理事长、理事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学校监事会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理事报酬和理事会经费
第三十九条 理事报酬按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数额和支出渠道支付。
第四十条 理事会以及在理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理事长签字后,在学校办学经费中据实报销。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学校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