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 530523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学校章程
管理员
发布于2024-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订本章程。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根本制度。学校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学校名称: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地址:曲靖市麒麟区万和路63(原寥廓北路339

            学校网站:http://www.qjcxxy.com

  办学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经曲靖市教育体育局、曲靖市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由曲靖市教育体育局主管,学校财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学校法人。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办学过程中,新设立和并入学校的各类机构,均为学校的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定位:以中职学历教育为主体,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青年,学历基本学制以三年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历基本学制以一年为主。适度发展不同形式的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短期职业培训为辅助的等多种办学格局。

  主要任务:按照人格健全、文化过关、理论扎实、技能过硬的办学规格,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就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中职毕业生。

学校坚持立足曲靖、融入云南、辐射全国,坚持为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围绕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对接基层医疗、公共卫生与健康产业发展需求,深化医教协同、校企合作,全面实施三教改革,推进三全育人。坚持大健康、大卫生理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专业(群)建设,培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开发数字化教学资源,构建课堂教学新生态,打造课证融通、育训结合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发展应用型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3000人左右。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的机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学校的举办者是指通过资金、实物、校舍租赁、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具体承担举办学校职责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者必须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登记证上或在学校章程上得到明确确认。

举办者对学校的生存、发展、稳定、延续和办学的质量负有重大而直接的责任。

  学校举办者是:郑淼水。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财务及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状况,有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及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有权查阅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依法提出学校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移除、终止等提议,经学校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三)监督学校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四)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

(五)推举理事会成员和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七)推荐学校业务发展确实所需的工作项目服务机构,经理事会决议后,按照法律法规形成合作关

(八)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学校办学规模;

(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学校办学过程中或终止时获取由政府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补偿或者奖励;

(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者既有权利进行转让、变更、分立、合并处置或依法处分学校法人财产,不得改变学校非营利性质和侵犯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实行民主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争取各级政府政策支持,为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供保障;

(三)依法保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引领、管理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和进一步发展。举办人随其法理权利义务存续终止而存续终止。举办人在学校任职的,进入职务管理范围。

第十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学校法人财产权的依法存续;

(二)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办学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承传与创新活动;

(四)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调节招生计划;

(五)根据学校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学校学生、教职工进行管理;

(六)开展与国(境)内外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员工,调整其收入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聘任校外兼职教师并给予其劳动报酬;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政策支持与奖励、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接受举办者对办学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组织的各类评估;

(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本章程规定实施民主管理;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五)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文化活动自由;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遵守国家相关劳动与人事政策,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依法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十一)依法保护学校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承担学校权债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建宁街道总党支。

第十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难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认真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在开展平安和谐校园建设中发挥政治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督促法定代表人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职责、行使领导直接责任人职责,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加强对学校各类社团的管理。

(八)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校党支部班子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

十条  学校建立党支部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支部领导班子。

第二十  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

(一)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学校理事会作出决定;

(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校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

(四)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五)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政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  学校健全党的工作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必要支出,党组织活动经费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要求配备。学校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人才培养规划。按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师生比不低于1:3000的比例设置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

   理事会

  学校坚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以党支部把握办学方向、理事会领导、监事会监督、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社会评价的治理体系。

  理事会是学校经营最高决策机构,是学校法人财产权实际所有管理者。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成立另外具独立法人资质的相应非营利性基金会,并依照相关法律,决定学校法人资产委托或移除到基金会管理经营及其合作关系方式。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57人,理事依法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事在任期届满前,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组成人员,1/3以上应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人,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行使以下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决定聘任和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中层干部

(三)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批准学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更新改造

(六)固定资产购置投资方案以及对外提供的经济担保

(七)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和理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及学校终止;

(十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

(十二)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三)按照学校理事会章程规定选举产生下一届学校理事会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托管、法人财产权的移除,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

  理事会理事1人,理事长由举办推举,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通常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十条  理事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理事会定期向理事会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学校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决策权限和程序,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遵守学校理事会制度,协调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保证校长依法、依据《学校章程》正确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学校发展状况监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防止资产流失;

(七)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八)履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学校出资证明书重要合同学校对外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理事会文件;

(四)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五)根据经营及法律事务需要,向校长和学校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理事会决定,任免理事会工作人员;

)向理事会提名推荐理事、监事、校长、副校长、财务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人选;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或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年定期召开4次会议,在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召开。1/3以上理事提议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按照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十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应当为全体理事会人数的2/3以上,会议决议必应当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1/2通过方可生效,重大事项(章程第二十条第(一)至(十四)款规定的事项)应当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3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会

第三十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5人。监事每届任期5年,坚实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如无特殊情况还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学校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党支部班子成员由学校党支部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推选产生,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监事会组成人员的1/3。学校理事、校长、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学校章程、理事会章程和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

(三)检查学校执行理事会制定的用人原则和审批年度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执行情况;

(四)定期对教育教学工作和管理进行督导,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五)定期对学校预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

(六)检查资产的管理与维护保全情况;

(七)对理事会提出监督的重要事项和学生、教职工要求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八)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第三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监督。

   校长及校长办公会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名推选,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是学校的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依法依规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聘任的校长人选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8年以上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年龄不超过65岁;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校长任期一届5年,可以连任期限不得超过3届。

十条  在学校党支部的指导、监督和理事会的领导下,校长履行以下职权

(一)服从学校党支部的指导和监督;

(二)服从学校理事会的领导,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学期、常年工作计划、财务预()结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核

(四)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学校骨干教师及行政中层管理干部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六)负责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负责教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依法聘用和解聘教师;

(七)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并做出决策;

(八)负责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学校基础建设工作,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九)实行校务公开,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1次工作报告;

(十)经理事会授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检查学校安全设施建设,制订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行使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由理事会考察、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对校长负责。

  行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行政办公会议依据议事规则,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校长办公会议,每周召开1次行政办公会议,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为校长办公会主要组成人员,其他人员视会议研究内容另行确定。根据会议所议事项,校长可指定其它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相关人员列席行政办公会。

学校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处处长担任校长办公会秘书,制定校长办公会的规章制度,明确议事规则。

  学校校长岗位出现空缺或受聘人暂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学校理事会和学校党支部合议,在学校理事会成员中指定一名理事暂代校长岗位履行相关职权

   校务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校长、部分校领导、教职员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群众团体和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其他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部分学校领导、教师以及部分管理机构、学生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规划,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专业培养方案;

(三)审定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领导学校德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各民主党派等群体组织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十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或指导、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对学校在社会交往中签署的协议、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以及其它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

       教职工管理

  学校建立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做出说明。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均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职能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或由本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代表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调整(更换、撤换)程序,参照相关规定的选举程序执行。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诉求;

(四)及时向选举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结构工资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由理事会委托校长聘任。

  学校聘用教职工和领导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聘用原则: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要有岗位对应的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相关的国家资质证书;

(二)管理人员以选任、聘任、竞聘上岗等形式聘用;

(三)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认证。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鼓励并积极促进教职工的专业成长;对教职工根据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建立完善教师师德师风考核长效机制,严格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按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三)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校交流的权利;

(四)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道德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时获取工作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八)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平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九)有权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

(十)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违反《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教师要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不有在教育阶段周期中途调离职守;

(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及专业、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七)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注关心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八)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九)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协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生管理

  学校设立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代会中共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处、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十条  学代会每年举行1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或提前举行。学代会开大会期间,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学代会应当有2/3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学代会的权利:

(一)听联并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并通过学代会章程和学生会章程;

(三)配合学校工作,收集、反映同学意见,向学校有关部门提交大会提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代表;

(四)审议并通过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或学代会代表推选的组成名单;

(五)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学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代会的义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针对学校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目标,团结和引导同学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校的管理工作;

(三)努力为学生服务,指导、协助和监督学生会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加强学校与学生的沟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

(五)加强各地区、各民族学生的团结,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祖国的统一

第七十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取得校学籍的为学校学生

第七十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奖惩,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二)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等资源

(三)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学费优惠政策,部分家庭困难学生有权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资助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评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其它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积极参加体育和劳动实践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代办费

(五)维护学校声誉,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十  学校切实把实践实训、岗位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严守实习基本规范和底线红线。

第七十  学校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予以奖励和处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七十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等形式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八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十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明确受理和处理规则。

第八十  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学生考核制度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生考核制度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八十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升学提供条件和帮助。

   教学管理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依法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教材管理制度,开发使用校本教材,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专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蹲班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鼓励教师积极撰写教学经验总结或论文,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由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教师教学考核评价制度,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教学的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学校加强与企业合作,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十条  学校加强校内()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育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性的教学质量。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尝试开展现代学徒制办学模式试点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由教务处、培训处、招就处及专业部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正常开展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歧视后进生。

  加强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统一管理,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校园网的作用,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学校决定。

十一    德育管理

九十九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将德育工作落实到学校各个工作环节。

一百  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好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在各门学科知识的传授中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依据《中职学生守则》《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制定符合我校特色的班级、学生考核制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形象。

(三)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德育教育模式。

一百零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一百零  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一百零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造健康向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氛围。构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一百零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

十二    后勤安全管理

一百零  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一百零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固定资产的调拔、添置、损毁报废、变卖等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帐、物登记工作。

一百零  建立健全卫生,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

一百零  学校食堂、校园绿化、重点部位保洁工作、校园超市等均实行社会化服务,由后勤处负责监管。

一百  学校构建安全维稳管理体系,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安全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打造平安校园,确保师生安全。由党政办负责监管

一百一  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一百一  加强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保障教学活动、文体活动及其他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的学生安全。

一百一  与辖区派出所联合在校内建立警务室,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治安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尽力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一百一  全校生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百一  注重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师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社会服务

一百一十  学校服务社会的内容有:

(一)实行以升学和就业并重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中心的多元化教学模式,培养具有奉献精神和扎实技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健全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与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为社会发展提供亟需人才;

(三)提升学校为地方医疗卫生服务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能力,提高全民卫生健康意识,促进卫生服务整体水平的提高;

(四)按照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要求,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五)加强教学计划外的非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社会培训等工作,具体包括校内的高等学历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以及中小学幼儿课程培训等。

第十    资产及财务管理

一百一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佰万圆整(¥:5000000.00)。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如下: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学费及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一百一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当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一百一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执行。

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学费、后勤管理或代收费、办学积累等各项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一百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严防国家补助的挪用。

学校结余全部用于学校持续发展必须的成本支出,不能在举办者中实行分配。

第一百二十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一百二十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学校依法取得相关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赠奖励等扶持并用于办学条件的提升。

第一百二十  学校每年收取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一)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二)教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

(三)办公经费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教育教学教研活动、招生宣传、校舍使用租金及其他业务支出等;

(四)党(工、团、妇)建、学生活动项目经费及交通费、食宿费等;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  学校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学校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一)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办学条件及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改善、维护、添置和更新;

(二)教职工进修培训、培养等;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一百二十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    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管理

第一百二十  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三者必须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多管齐下,共同教育,才能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第一百二十  学校与社区(学校所在的行政辖区)的联系制度。

(一)聘请派出所警官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定期为学生举办法制讲座

(二)由派出所各安排一位驻校民警联系学校警务室,指导相关人员开展工作,保证校园及周边稳定安全

(三)学校定期接收周边社区的信息反溃,及时规范学生的行为

(四)学校定期请社会上的成功人士到学校开展讲座,使学生树立模范榜样作用。

第一百二十  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制度。

(一)每学年开学初与家长签订《家校管理协议书》,约定双方的管理内容及有关事项

(二)学校每学召开一次家长会(线上或线下),让家长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情况,与家长会商讨学校发展大计

(三)班主任每学期至少跟每位学生家长联系

(四)在每年的寒(暑)假期间,由班主任与科任教师一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家访

(五)班主任每学期将学生的综合评定成绩和学期评语以通知单的形式发给家长,并让家长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开学时带回学校。

第十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二十  学校的分立、合并,经理事会决定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一百三十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决议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  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办学或学校出现法定事由必须终止时,应当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按照学校与其他个人、组织、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应付款项或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

(四)偿还其他债务;

(五)学校按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分配或挪作他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一百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  学校办学理念

办学承诺:办负责任学校做负责任教师育负责任学生

    训:诚信立身自信成事

    风:负责求真健康快乐

    风:敬业乐教博学善导

    风:诚信守纪乐学苦练

  日:公历65

第一百  学校应当在本章程统领下,建立健全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体系。具体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执行。

第一百  本章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为准。学校有磁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百  章程的修改由学校理事会提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第一百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